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9-10
第六条【排污单位义务】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备案工作;(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运行维护...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废气污染源cems自动监控设施中,分析仪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采仪,须直接与数采仪连接、传输至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符合生态环境规范要求的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