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15
11个,这11个职能包括,一是归口管理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二是制定电力监管规章、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或修改建议;三是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
来源:江苏省电力公司2007-12-10
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 第五条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开发节约并举、环境保护优先、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