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资委2024-08-07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办件办理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组织直属企业纪委对2018年以来转办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起底。...修订《公司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转办件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每季度组织情况报送,及时掌握办理进展和结果。三是强化问责力度。
建立挂账销号机制,组织各整改责任部门定期报送整改台账,及时更新整改措施,细化落实情况,按照整改时间节点逐项“挂账”解决、“销号”落实。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08-06
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4-08-06
九、其他(一)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征占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08-06
上述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8月19日前发送至gfwrfz@163.com邮箱,邮件注明“危险废物鉴别专家申请+姓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视为不符合筛选条件。
来源:南通市政府2024-08-06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分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加强调度和协调,确保各专项行动高效推进,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按年度将情况报送市发改委。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2024-08-06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可再生能源统计相关数据。
来源: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08-06
第三章 创建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报送的动态管理表进行审核,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并在平台上传。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08-06
各主办单位要聚焦年度目标,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工作难点,压茬推进具体任务,于每月25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将月度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来源:工信部2024-08-06
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部属单位推荐案例不超过5项,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三)材料报送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13日前统一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案例信息汇总表、推荐案例的盖章版申报书(一式三份)收齐并邮寄至联系地址,纸质版材料应与线上填报内容一致。
来源:南方能监局2024-08-06
《通知》以《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为依据,针对各电力交易机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的问题,统一基本名词定义和有关计算方式,切实提升信息报送质量。...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持续健全区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通知》宣贯培训,加强电力市场信息报送及披露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肇庆市工信局2024-08-05
市政数局牵头,市委统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全力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12月20日前向市工信局、市政数局报送推进落实情况
来源:天津电力交易中心2024-08-05
(三)结果发布交易中心对所有售电公司核查结束后,将通过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核查结果,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对不能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参与交易资格。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4-08-05
明确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申报程序等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按半年度组织电网企业、投资主体做好项目初审和转报工作,于2024年2月底、8月底前将截至申报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线上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目录清单报送上海市发改委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2024-08-05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2024-08-05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4-08-05
2025年2月底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和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开展监管,2025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2024-08-05
(二)按照《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送机制的通知》(粤安办〔2020〕28号)要求,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并每15日向市安委办报告一次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