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3-12-04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明确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业废水、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