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北极星为您找到“有机物废气”相关结果527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11-30

      第十九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11-20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机动车(船)维修、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10-1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来源:临沂人大2020-09-13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项目,应当逐步迁出。

      华世洁环保:打通VOCs治理全产业链 一体机解决非标难题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8-21

      各行各业,不同的生产过程都会产生vocs,可能我们常接触到的几百种的有机物废气都称为vocs,所以不同的废气,不同的工艺,可能需要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工艺去解决。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2020-08-20

      2020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热固性粉末烘干固化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光氧催化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7月2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8-18

      第十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工业企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十一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台账管理】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和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信息,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厅2020-08-07

      7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8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车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7-31

      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一)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正在使用的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十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20-07-17

      6月至9月份的每天10时至17时(不含下雨天)暂停涉vocs排放工序,工地施工现场禁止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施工作业。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6-24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来源:山东环境2020-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执法发布2020-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2020-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6-16

      10.收集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必须采用燃烧法或者复合处理方式处理,其他污染物达到重点区域排放标准要求。...13.收集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必须采用燃烧法或者复合处理方式处理,其他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现阶段标准要求。

      来源:民乐新闻2020-06-12

      第三十九条 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和机动车维修、广告装饰、皮革翻新、服装干洗等生产及服务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6-09

      第三十三条(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废气逸散控制措施。

      来源:常德发布2020-06-02

      第六条【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企业,指导调整生产工艺和时段,实行错峰生产。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5-26

      第三十七条(其他行业排污措施)化工、制药、门窗家具制造、广告喷绘、汽车维修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5-25

      第三十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收集罩收集处理、水雾等措施减少有机物废气的排放量。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