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26
2021年,完成全市53条主要河道和新增国省考断面所在的12条河流(湖库)的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十四五”期间,持续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一批、关闭一批,全面规范排污口管理,实现排污单位—
第六章 巩固深化水污染治理第十六节 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及整治,建立排污口常态化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1-11-26
开展入河入海入淀入湖排污口排查,明确整治目标要求和时限。加强河流通航船舶污染防治,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淘汰不达标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23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11-23
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在自治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基础上,每年开展动态更新。...2022年底前,配合生态环境部完成黄河干流及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排查工作。推进入河(湖、沟)排污口监测溯源。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现场取样监测,对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排查溯源,查清排污单位。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11-22
6.2.4 溯源比对6.2.4.1一般原则在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对能够简单溯源的排污口可进行预判并记录在案。溯源阶段,通过比对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记录和已有资料直接确定污染来源。
来源:现代化工2021-11-22
1.3 微污染水源水污染现状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9年,全国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业园区污水整治专项行动,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2021-11-16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黄河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实施城市生活源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快补齐污水处理收集设施短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16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15
启动实施重点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支流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推进整治。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11-03
深入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骨干河道和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统一建立排污口档案。...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实现“湾(滩)长制”全覆盖,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范围在45.5%-83.3%,平均为58.1%,整体呈波动趋好态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0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28
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形成排污口清单,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实施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主要河流、排污口、污染源做到“一河一策、一口一策、一源一策”。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25
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与监管,2023年完成长江干流湖南段、湘资沅澧干流及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建成统一的流域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2025年完成全流域排污口排查,建成流域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15
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海河、松辽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黄河、海河、松辽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9-26
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及规范化整治,修复河湖缓冲带面积13700公顷;修复黄河滩区生态面积25241公顷。城镇污水厂及集污管网建设工程。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9-22
通过监测船走航、无人机航测、地面人工核查,完成松花江干流排污口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强化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等流域排污口排查模式,采取无人机航测、现场人工执法排查等方式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获取入河排污口信息,推动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来源:中国环境网2021-08-27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圆满收官,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82.3%,高出73%的攻坚战目标要求9.3个百分点;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入海河流断面消劣、滨海湿地和岸线整治修复等核心目标任务全部高质量完成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8-03
深化省控重点湖泊入湖排污口排查,建立“一口一档”,推进分类治理。11.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配合住建部门巩固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6-10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等雨水设施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