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5-30
第三十五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和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专业能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四十三条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二)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三)修复方案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