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司法2020-09-02
第三十二条【畜禽养殖单位职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产品
来源:海美侬环评2020-08-14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