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天商报2014-07-15
到2017年,柯桥将争取关停3家热电厂,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扩大天然气覆盖范围,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2014-07-14
深入开展重污染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燃烧小锅炉淘汰改造步伐,年底完成600台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任务,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改造面积0.3亿平方米;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做到提升改造一批
来源:环保部网站2014-07-14
严格划定高污染燃料控制区,进一步取缔淘汰小燃煤锅炉。拓宽清洁能源渠道,积极推进煤改气项目,争取到2015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反降目标。三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
来源:万源市人民政府2014-07-09
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来源:湖南省环保厅2014-07-08
2014年底前,各地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江西省环保厅2014-07-03
2、严格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严格控制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 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等设备必须淘汰,全部改用管道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07-02
4.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按照《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07-0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商务厅配合)(四十一)完成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2014-07-01
5.严控高污染燃料。2015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7年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
来源:泰州日报2014-06-27
2016年底前,全市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另外,我市将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
来源:楚天金报2014-06-27
改燃是今年武汉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的关键词之一,并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扩大至三环线以内区域,全市禁燃区范围面积达到584.49平方公里,约为城市面积的15%。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06-27
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区(开发区)依托清洁型供热、燃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11月底前完成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辖区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高新区、经济区力争达到100%。
来源:水泥商情网2014-06-27
今年10月前,乌鲁木齐将对该市中心城区燃煤设施进行摸排,拆改现有燃煤设施,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再存在燃煤设施。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2014-06-27
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2014-06-27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年底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来源: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4-06-26
24.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3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75%以上,其他设区市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到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来源:新华日报2014-06-26
记者从24日举行的泰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到2016年底,对泰州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由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机机组替代或淘汰。
来源:中山日报2014-06-26
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20 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建设烟气脱硝工程
来源:辽宁省环保厅2014-06-26
4、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推进煤炭清洁利用,2014年底前,各市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沈阳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其他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的60%。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2014-06-26
据了解,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销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