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伯益说2019-01-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19-01-10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1-10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1-09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1-08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全文如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9-01-07
3.13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3.12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9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8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山东省人大2019-01-03
第六十二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向社会公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来源:电力项目圈2019-01-03
近期项目动态:2018-12-29 焚烧炉设备中标结果公告:日立造船株式会社2018-12-10 厂前区综合楼中标公示:建德市万融建设有限公司2018-11-21 焚烧炉设备国际招标2018-11-19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1-03
严把新上耗煤项目的环评审批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须包含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由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核定意见。3.着力提高煤炭使用效率。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1-0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8-12-29
1.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所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审批材料、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批复等资料;所有项目的工艺流程详述和流程图,含所有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产排污环节材料;动态更新企业建设项目和生产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12-28
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18-12-28
3.8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3.7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18-12-25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未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地区,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8-12-25
15.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二条乡、镇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