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2016-09-23
3重点领域的节能措施建筑领域2006年,《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新的条例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的情况下制定的,如考虑到不同地区及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建筑特点,不同建筑对室内气候环境的不同需求,经济技术条件等...2002年2月1日,德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条例》取代之前的《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和《供暖设备条例》,对新建建筑、现有建筑和供暖、热水设备的节能进行了规定,制定了新建建筑的能耗新标准,规范了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节能技术指标和建筑材料的供暖性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