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安县人民政府2022-10-17
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之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裁量的特殊情形之规定...(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裁量方式之规定及裁量的特殊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