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01-12
第十三条 现有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排污量下降的,不予核定可交易排污权:(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以及停产但未正式关停的;(二)生产工艺无实质技改提升,仅改变原料或燃料品质的且不可控的;(三...对于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算新增排污权指标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对于无实质性技改提升和污染治理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关停淘汰佐证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能稳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