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部2020-11-23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四)重要修改活动;(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六)流出物排放情况;(...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建造许可文件中承诺遵守的规范、标准或者技术条件要求不一致,导致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五)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发生共因事件或者故障的;(六)构成核动力厂安全屏障的重要设备或者构筑物受到严重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