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2-26
第五十一条 【收运单位处罚】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规范要求分类收运生活垃圾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在住宅区或城中村等生活居住楼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和投放地点,组织对物业服务人员、保洁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实施分类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