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2018-04-07
七、对《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