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20
未标明项目与敏感目标和生态红线区域的距离,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相符性未论述到位,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未分析;区域大气污染源未调查特征因子(挥发酚类、甲醛),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信息前后不一致,环境影响分析未预测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来源:环保部2017-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9
第四十一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来源:节能环保2017-10-19
我国在水泥窑烟气汞排放标准方面有了进展:《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将汞及其化合物列为限制排放污染物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7-10-18
(一)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8
对排放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来源:煤炭深加工现代煤化工2017-10-18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来源:《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7-10-18
累积污染、污染泄漏、养殖污染、交通事故、管道事故、自然灾害和其他污染共8种类型,所涵盖的水污染事件主要有:(1)突发性水体排污,其主要污染方式为违规排放(包括超标排放、偷排、直排)和通过某种方式突发性排放污染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7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来源:中国生态资本网2017-10-17
在造假和排污仍旧是企业获得生存之道的形势下,这条利益链就无法斩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故意进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虚假编造环评报告的行为,就会存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6
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内源污染变化,且内源污染严重影响建设项目排污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调查因子应至少包括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水环境控制单元超标污染物、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等。6.5.4水资源利用状况调查应开展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水环境控制单元的水资源利用状况调查。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17-10-16
提高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各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要实施限制生产
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5
把企业持证排污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市环保局负责)。(六)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3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2
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导,对违法违规使用能源和排放污染物的案例进行曝光。引导合理消费,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让节能减排降碳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意识,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