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11-04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进行分类投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三)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四)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五)劝阻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投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