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4-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设,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不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终止索赔:(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程度显著轻微,实施违法行为后立即整改且已完成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