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11-04
第七条技术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二)不得参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和碳资产管理等碳交易相关活动,如代管重点排放单位配额交易账户...、帮助重点排放单位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交易、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三)不得与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四)不得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3年之内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