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业水处理2021-04-15
其中,常规水质指标(浊度、盐度、ph、cod、氯化物等)参照《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4—2007)进行测定,结垢相关指标(甲基橙碱度、ca2+、mg2+等)采用滴定法进行测定
来源:上海环境局2021-04-13
6达标判定要求6.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数据等于或者小于排放浓度限值时为达标排放。6.2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有效小时均值等于或小于排放限值时为达标排放。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4-09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04-09
生态环境部针对不同的监测对象先后颁布了多个监测技术规范、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4-08
6.3 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 h 平均浓度值或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6.4 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3-25
6.3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6.2 对于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3-05
7.3 对于有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除臭气浓度外,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2021-03-03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处罚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来源:环境视线2021-02-07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玻璃池炉节能监测规定》(db50/t14-1997)《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玻璃窑炉节能监测规范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2-01
6.3 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判定为超标。
来源:中国政府网2021-01-30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2021-01-28
第二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记录。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2021-01-28
第十二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开展监测。
来源:白银环保2021-01-27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1-21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1-01-14
10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10.1对于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均值浓度、24h均值浓度、测定均值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判定为超标。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1-13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1-12
6.2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釆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6 达标判定6.1对于有组织排放,釆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1-06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来源:浙江人大2021-01-04
第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