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0-01-16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九条 鼓励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综合能源管理,引导能源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咨询等服务,满足多元化用能需求。...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条例》,共7章6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含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等,且将可再生能源、储能及泛在电力物联网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19-12-25
岸电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电力供应与使用、供电价格等应当符合电力、价格等法规,以及电力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岸电供电企业是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组织或单位,可为岸电港口经营人或者受港口经营人委托的第三方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2019-12-19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来源: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岐山县供电分公司2019-12-11
工作人员冒着严寒主动向过往行人发放《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等知识宣传小手册、宣传单,就群众所提出的有关电力法律法规问题作出了积极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9-11-12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2019-10-28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电力法》为核心,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补充,以《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法律框架。...现行法律政策的局限性壹现行法律体系与市场化趋势相悖现行《电力法》中涉及电网调度、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产权保护等的条款与电力行业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和主辅分离的现状不符;对竞争性环节和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督管理不加以区分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9-10-23
不论是《电力法》,还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我国电力法规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条文中对名词缺乏明晰的定义——究竟什么是供电?发电业务在不在内?...充分考虑《电力法》1995年制定时的电力行业发展状况和体制背景,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供电”很明显是指当时背景下配电企业的经营行为,既包含输电、配电业务,也涉及售电业务。
来源:新能源深度研究2019-09-30
为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工作实际
来源:国家能源局2019-09-29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承装(修、试)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9-09-29
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装(修、试)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19-08-21
二、转供电是电网企业“直供电”能力不足的补救措施,是转供电主体在帮助、代替电网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2019-08-16
国务院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和《电力法》的授权,制定了《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等一系列条例,是电力法的细化与补充,为电力法律体系的构架提供了重要支撑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08-13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未经供电企业批准的转供电行为;电费违规加价属于违法行为;供电经营行为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供电营业许可证》)。
来源: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2019-07-31
为贯彻落实《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修改条款,做好法律法规修订后的配套规章修订工作,7月25、26日,资质中心组织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及部分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京召开《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2019-07-23
一旦交易规则恢复和完善、电力紧缺危机消除、高能耗设备停运拆除、公共危险状况消除,则上述中止事项存在的前提消灭,理应恢复正常的电力交易、电力供应与使用。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07-15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