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2-06-2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2022-06-08
联系电话:0535-3397690通讯地址:牟平区正阳路368号邮编:264100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06-02
联动内容及要求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一)下放审批权限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2-06-0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2022-05-31
日前,长沙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升级技改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发布,该项目总投资6亿元,环保投资约395万元,详情如下:项目名称:长沙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升级技改项目变更 建设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与东二环线交汇处
来源:唐山市发改委2022-05-30
第十三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开工报建需由办理的手续(一)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县级气象部门负责办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5-29
建设项目含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许可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2-05-20
详情点击贵州省湄潭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贵州生态环境厅拟对湄潭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来源:杭州生态环境萧山分局2022-05-17
5月17日,浙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关于杭州唐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pet太阳能光伏多功能膜、塑料薄膜1.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公示,经审查,根据环评报告结论,同意实施。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2-05-1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贵州生态环境厅拟对湄潭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
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2-05-16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2-05-13
推动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将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的关注重点。
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2-05-1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2022-05-07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萧山分局2022-04-29
4月2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关于对杭州唐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pet太阳能光伏多功能膜、塑料薄膜1.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详情如下:2022年4月29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4-2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4-13
341160-04-01-304839)滁州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预审意见(滁开环〔2022〕2号)八、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来源:赣州市行政审批局2022-04-08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作出赣州市南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南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规模2000吨/日,其中一期规模为1000吨/日,总投资69683.2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7
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专业实验室、研发或试验基地除外),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必要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