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3
推进耕地土壤污染修复试点。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型肥料产品,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畜禽养殖方面全面建设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大幅降低养殖污染排放强度。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8-2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8-18
重点突破煤矸石就地消纳及煤化工废盐利用,多源危废及城市矿产清洁协同处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预警,面源、点源污染修复和综合治理,纳污能力调控技术,沿河复杂地形环境污染立体监测预警和监管等技术,形成符合黄河中游污染治理优化调控策略
来源:广州环保投资集团2022-08-09
近日,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广东省环境保护优秀示范工程的通知》,广州环投集团下属穗土公司负责的广州市珠江机床厂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获评广东省环境保护优秀示范工程。广州市珠江机床厂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总规模为
来源: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22-08-04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8月3日,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老厂区南下区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工程总承包)1标段公布预中标结果,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凯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预中标该项目,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2022-08-04
同时,对钟祥市沿山头老旧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了生态修复,项目总投资5563万元,规划总用地面积145.5亩,主要建设内容为三个部分的生态修复工程,即存量垃圾污染修复工程、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污泥污染修复及稳定化工程
来源: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08-01
其中乙方编制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通过评审备案10日历天,场内修复治理80日历天,完工报告报批及取得验收批复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要求:12个月。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8-01
开展地水下污染修复试点,实施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的协同防治。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和技术路径,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推进地下水污染分区管理。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2-07-29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7-29
高效节能节电产品、可降解塑料(生物塑料)等节能环保产品生产制造,加快推广工业节能装备、建筑节能设备等节能装备以及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装备等,培育发展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垃圾处理、土壤污染修复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7-26
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文字号:环办标征函〔2022〕17号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文件摘要:《指南》主要明确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确定的原则和方式
来源: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2-07-26
中标范围和内容:本项目为无锡锡兴特钢地块土壤修复项目,地块内土壤重金属修复总土方量约41731m3,土壤有机污染修复总方量约6549.5m3,土壤氟化物污染修复总方量约1477m3,土壤有机、重金属及氟化物复合污染修复方量约
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2022-07-25
(3)推进地下水质量监管、风险管控和污染修复。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不达标现状,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改善方案,到2025年,全市所有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达标并改善。...(六)加强源头防控,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污染物为突破点,以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污染修复重大工程为抓手,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7-25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7-24
依法将土壤污染修复事中监管等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鼓励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投入开发建设。
来源:晋中市生态环境局2022-07-20
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根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结果,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示范,并逐步拓展地下水修复试点领域、区域和范围,推动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来源: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22-07-19
日前,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老厂区北上区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工程总承包)二次招标中标结果。公告显示,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青岛凯利华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
来源: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07-18
日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091412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招标公告。详情如下: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091412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公告简要项目名称: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091412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2022-07-16
第四十一条【原址修复】 土壤污染修复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要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