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由区收贮中心、镇(街)定点收贮站和基层回收站(点)构成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08-02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指导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的技术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回收处置,培育扶持农业废弃物末端处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