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兴业研究2018-02-12
而与此同时,截至2015年行政村污水处理率仅为11.4%,超过78%的建制村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乡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差异显著,农村污水处理将集中于污水基础设施建设,是十三五时期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给水排水2018-02-09
2010年,住建部在江苏省常熟市开展县(市)域村镇污水治理示范,探索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城乡污水统筹治理模式,并在全国选择了100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18-02-07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来源:E20水网固废网2018-01-26
2017年9月,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中标当阳市城乡污水综合治理ppp项目,项目建设总投资约6.2亿元。
来源:经济导报2018-01-22
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5项主要重金属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超标排放的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王东说。...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被平移为环保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变,但是其他标准有了提高。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7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乡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保护城乡水源和防治城乡水污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乡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来源:观韬中茂律所2018-01-16
就上述第三项而言,如果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仍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
来源:菜花来了2018-01-15
二是明确了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不属于超过排放标准才征税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
来源:河北新闻网2018-01-12
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来源:江南时报2018-01-11
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种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
来源:华夏能源网2018-01-11
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来源:大众日报2018-01-09
将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5项主要重金属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超标排放的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结合山东省环境承载能力,适当调整了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即每污染当量3元;
来源:OFweek节能环保网2018-01-05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来源:华创证券研究2018-01-05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来源:新锐大众2018-01-04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1-02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来源:新华网2017-12-3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2-31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例如,明确了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规模化养殖如何缴税、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含义及在何种情形下直接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界定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含义等。
来源:中科水治理2017-12-28
4税收减免暂予免征:(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