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10
湖北省经贸委的意见是,由用电企业向电网交纳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过网费,总的电价水平不超过0.30元/千瓦时。...电厂、电网、用电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仍然在直供时机是否成熟、是否损害其他用户利益等原则问题以及过网费、上网电价、地方税费等细节问题上争执不下。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2007-11-15
至于自备电厂的问题,将鼓励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和原趸售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关停自备电厂是与大用户直购电改革紧密相联的。”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2007-08-29
2000年,上海宝钢自备电厂开始为其集团公司所属的益昌薄板厂供电,上海市电力公司仅收取一定的过网费;2001年,葛洲坝电厂与宜昌市一家年用电量约3亿千瓦时的台资企业签订供电协议, 以自用电的形式向该企业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