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7
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经营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发现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主体异常行为涉嫌构成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对于经营主体出现可能影响其他经营主体利益的异常行为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函询、公开通报等风险防控措施。
各经营主体应参照浙江能源监管办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经营主体可以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承诺遵守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明确的权利义务,不再另行签署绿色电力交易合同。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5-11-27
我国基本建立“统一市场、两级运作”的电力市场总体框架,市场空间覆盖省际、省内,时间覆盖多年、年度、月度、月内和日前、日内现货交易,交易标的包括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品种,全国电力市场经营主体数量近百万家
来源:浙江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经营主体在同一交易场次,对于相同的交易标的,不可同时进行买入和卖出交易。为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中长期交易可设置价格限制。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2025-11-26
原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2024年修订版)补充修订条款》意见的通知国网西南分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地方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电联新媒2025-11-26
乡村振兴、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深入,产业布局加快调整,市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停电容忍度越来越低,对电力可靠性的期望也日益提高。
来源:河北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电力市场建立经营主体停牌、复牌机制。经营主体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原因停牌时,自停牌之时起,电力交易机构停止其交易权限;被停牌的经营主体完成整改后申请复牌,经审核通过后恢复交易权限。
河北省调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单机容量200mw 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暂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二)河北省调直接调度的风力发电场、集中式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含扶贫光伏电站);(三)其他需要分摊调频市场补偿费用的经营主体
原则上,经营主体结算单元与其交易单元的组建方式保持一致,以厂(场站)为单位出具结算依据。对同一经营主体按发电、用电等不同主体类型参与交易的,可分别出具结算依据。
虚拟电厂(含聚合商)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详情如下:...(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现阶段,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不申报价格,未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上述主体报量报价参与出清。
来源:福建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国网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修编形成了《关于修订福建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建议(2025年第四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各经营主体公开征求意见。...(详情点击)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关于修订福建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建议(2025年第四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经营主体:为进一步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根据我省双边现货市场运行情况
经营主体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市场交易。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详情如下: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11-26
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23)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加强教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等优质服务供给,健全行业标准和信用体系,支持经营主体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文件提到,各经营主体应密切关注青海省中长期交易规则、2026年交易方案发布情况,及时掌握市场规则、政策等变化,避免对政策、规则、方案不理解导致利益受损。...请各经营主体认真学习《青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西北能监市场〔2025〕71号)《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规范指引》(青电交易市〔2025〕31号),评估研判供需形势,科学合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11-26
202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鼓励通过虚拟电厂等聚合方式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充分激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调节潜力。
来源:北京市政府2025-11-26
来源: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11-26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2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发电侧可靠容量电费、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详情如下: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求《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v3.2)(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为持续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管理,优化完善电力现货市场机制设计,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