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08-22
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福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健全福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福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08-19
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绿色采购、固定资产投资等领 域涉及碳排放的统计核算方法、指南、标准等,须报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在与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8-19
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绿色采购、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涉及碳排放的统计核算方法、指南、标准等,须报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在与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2-08-19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8月18日,中信证券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碳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据了解,中信证券与广碳所将围绕碳交易、绿色金融服务创新、碳金融跨境业务创新等多个领域展开合作,服务实体企业降低履约成本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22-08-19
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指导做好省内绿色电力证书相关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高质量发展。
来源:港华能源2022-08-18
双方将在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全面开展碳中和综合服务、特色减排项目策划及推动、广东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绿色电力服务、重点行业碳减排研究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推进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双碳目标落地
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8
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还没真正实现,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尚未破题。司法保障存在短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形成常态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案数量偏少。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8-18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2-08-18
发布碳达峰行动方案和“十三五”碳排放白皮书,成立碳资产运营公司,105家发电企业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完成全国首笔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配额清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权履约完成率达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08-17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近日,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拟对张北县光伏+产业精准扶贫项目、张北大囫囵风电场一期和二期工程项目进行评估,相关项目基本情况公式如下:关于张家口张北县光伏+产业精准扶贫、张北大囫囵风电场一期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2-08-15
吉林省四平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案某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
来源:中国财政2022-08-15
根据财政部2019年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购入配额记入“碳排放权资产”科目,并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兼顾行业公平的原则,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降低非履约企业入市门槛,引入多层次市场参与主体,提升市场整体活跃度和流动性,切实巩固价格发现机制的根基;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增值税及发票管理规定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5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调整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时间安排的通告,在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具体工作情况下,将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续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分别顺延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8-13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文,调整2022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时间安排,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时间安排的通告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做好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核查数据质量,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