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9-07-05
违反规定的,或者已建成的燃煤、燃生物质、燃重油、渣油锅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按规定完成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运城日报2019-07-05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19-06-13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9-06-04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9-06-03
来源:检察日报2019-05-21
沙市区农林水局虽书面通知其限期拆除、停止养殖种植、恢复原状,但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该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强行拆除法定职责。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9-05-20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已建成的额定蒸发量35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24.5...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已建成的额定蒸发量35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来源:鹤壁人大网2019-05-12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4-28
经评估对生态环境无影响的,可按照规划予以保留,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经评估对生态保护存在不利影响的,应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生态化改造、调整转型、异地置换等方式进行整改,无法实现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制定计划限期拆除腾退
经生态评估,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责成填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填海主体承担费用。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9-04-09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9-04-02
对于因整改不到位应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偿,当地政府应限期拆除。(三)保留类。
来源:河北新闻网2019-03-18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关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确定了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的具体内容,并对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
来源:三秦都市报2019-03-14
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各类年久失修,已多年未运行的小水电站,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报废、拆除和生态恢复相关工作。...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 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位于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3-08
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排放水污染物。...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排放水污染物。
来源:龙港发布2019-02-12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六、违法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19-01-24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9-01-24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9-01-11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