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2024-04-09
第四章 支持绿色低碳管理第十条 对于未纳入全国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围的年碳排放量超过100吨,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经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发放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来源:中国环境2024-04-07
为增强水泥熟料生产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指南》给出了水泥熟料生产的碳排放核查方法和要点。
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04-07
开展公共机构碳排放核查,推广碳披露和碳标签。持续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核查,推动用能权履约交易。推动农林碳汇开发和交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探索推动农村产权、碳汇等生态资源权益交易。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2024-04-01
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03-28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03-28
加快健全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修订碳排放核查程序、人员和机构标准,推动钢铁、铝、塑料、动力电池等重点产品碳排放强度、碳足迹等基础共性标准研制。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0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03-2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03-22
为加强政策解读,强化帮扶指导,助推水泥企业做好超低排放改造相关工作,2024年3月1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王家齐主持召开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碳排放核查工作会议。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2024-03-21
(二)碳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开展全市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03-21
(四)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能提供申报期及申报期上年度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4-03-20
附件:重庆市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质量考评结果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27日附件重庆市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质量考评结果表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3-14
修订《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推动碳金融创新,大力发展碳回购业务并实现上线交易,完成中证上海环交所转型指数方案编制并上报证监会,开发上海碳价格指数金融产品。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3-13
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市碳排放核查要求开展核查活动,并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来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2024-03-12
落实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按照省要求,依托移动源环保信息公开、达标监管、检测与维修等制度,探索开展移动源碳排放核查、核算与报告制度。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03-07
(三)碳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2024年4月起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深圳市碳排放量化核查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6)开展碳排放核查(复核)工作,相关任务分工另行通知,核查(复核)结果将作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依据
来源:昆山发改委2024-02-21
对于未纳入全国碳交易管控范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要求首次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
来源: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