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规划引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