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保3652021-05-02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2021-04-30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四个季度的动态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若存在污染扩散,书面通知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立即启动工程控制,并要求于2个月内将经过技术论证的工程控制方案上报区生态环境局,方案提交后4个月内落实工程控制措施
来源:珠海特区报2021-04-08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该举措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申报主体需在第二阶段调查采样进场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地块基础信息和调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提交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2021-04-02
请各区监督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做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严防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
来源:甘肃人大网2021-04-01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03-29
对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来源:法治日报2021-03-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来源:郑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03-16
(一)结论应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03-16
如涉及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处理方式及最终处理去向等变更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将调整后的修复方案重新备案;对于其他调整,在不影响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程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书面说明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02-2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与从业单位签订合同,委托从业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0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2021-02-19
第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2021-02-11
污染责任人的招标数量为320个,占全国11.2%,包括污染责任方、权利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等。图10不同类型业主的咨询项目数量对比图六、典型咨询项目表3是2020年项目金额排名前10位的项目基本信息。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02-11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可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02-10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污染地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防止对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达标的污染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02-04
第三十条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02-03
(三)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二)对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02-03
答:两个《办法》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这是当前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重点。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02-03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一)不存在或者无法认定因果关系;(二)无法确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三)土壤污染责任人灭失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一)不存在或者无法认定因果关系;(二)无法确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三)土壤污染责任人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