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2023-09-11
加强重金属污染减排分类管理,落实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在重点区域实行新、改、扩建项目“减量替代”,其他区域实行“等量替代”。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2.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基于环境审计和排放绩效的企业环境报告制度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2023-09-08
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我局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来源:晋城市政府2023-09-07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严格落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
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2023-09-0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2023-09-06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来源:江西环境2023-09-06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来源:固原市人民政府2023-09-06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2023-09-05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2023-09-04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09-04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2023-09-01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08-31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2023-08-30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来源:生态三门峡2023-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08-30
第十六条【约谈机制】 对超过市下达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排放总量管控及在线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3-08-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一)年度环境质量恶化;(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三)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任务
来源:娄底市生态环境局2023-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