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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注册经营主体的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填写优化措施有哪些?

      来源:江苏电力交易中心2026-01-20

      新注册经营主体的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填写优化措施有哪些?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6-01-19

      鼓励增量配电网内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四是完善增量配电网电价和市场交易政策。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开展电力电量交易,根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结算。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6-01-19

      (八)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9

      概念创新——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地位,拥抱能源转型新业态。改进点:《规则》首次明确定义了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储能等。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9

      《规则》通过明确主体权责与创新交易方式,将新型经营主体纳入中长期市场,激活其调节潜力。一方面,《规则》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在交易层面创新了灵活的交易方式,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小、分散化的问题。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2026-01-16

      有序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和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计划。(30)全域推进新时代和美乡村建设。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2026-01-15

      制定《福建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变更及退出机制,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二是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

      来源:工信部2026-01-15

      《指南》明确提出,探索工业绿色微电网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合理提升系统运行经济效益,积极拓展辅助服务、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交易等多元化收益渠道,缩短投资回收期。

      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2026-01-15

      此次《细则》修订紧扣三大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全面进入电力市场,拓展市场参与广度;全面推行发电侧、用电侧24段申报、96点结算模式,实现结算颗粒度与现货市场精准对接,提升交易结算精细化水平;

      来源:工信部2026-01-14

      《指南》明确提出,探索工业绿色微电网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合理提升系统运行经济效益,积极拓展辅助服务、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交易等多元化收益渠道,缩短投资回收期。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4

      《规则》正式赋予“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地位,分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分别纳入交易体系,为海量的分布式资源从不可控负荷转变为可控资源提供了制度性支撑。

      广西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广西电力交易中心2026-01-14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近日,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西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抽水蓄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3

      电力市场经营主体数量超过百万家,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正逐步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电力市场“保供应、促转型、稳价格”作用日益凸显。

      江西省推动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方案:到2030年 力争具备300万千瓦以上调节能力

      来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2026-01-13

      作为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依托所聚合的可调节资源,通过优化交易策略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进而提升整体效益,也可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实现削峰填谷,降低电网运行压力。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01-12

      《指南》将“加强与电网友好互动”作为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的重要原则,要求其在具备电力电量自平衡能力的基础上,释放电网调峰、调频、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潜力,探索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在提升系统运行经济效益的同时

      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2026-01-12

      这种以法律形式固化的战略导向,显著增强了各类市场主体——无论是传统能源企业还是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政策连续性和行业前景的信心。其次,能源法切实发挥了对整个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构建功能。

      来源:国家电网2026-01-12

      公司推动全体工商业客户进入市场,同时主动服务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发展,支持和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2

      严格按照《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中有关新型主体经营主体的分类,将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电力市场经营主体范畴,系统界定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身份属性。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2

      (一)明确新型主体入市路径:推进主体多元化发展《基本规则》细化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责与权,保障各类主体享有平等市场地位。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2

      (二)概念创新: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地位,拥抱能源转型新业态改进点:新规则首次明确定义了“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储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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