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11-14
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二)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三)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