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第三十五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承担生产者环境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10-28
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推动具备动力电池回收条件的回收企业加快发展。引导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发展,促进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推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