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省发改委2018-08-23
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四、有关要求(一)全面履行责任。
来源:住建部2018-08-22
4 配变电所4.1 一般规定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8-21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2018-08-21
来源:江苏省物价局2018-08-20
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8-17
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2018-08-17
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8月25日前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2018-08-16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18-08-16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
来源:国家发改委2018-08-15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8-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2018-08-14
来源:广西发改委2018-08-14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2018-08-09
(三)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进行清理规范。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2018-08-08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现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2018-08-06
(二)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按本市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再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2018-08-06
(二)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按本市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再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8-03
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电价措施,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来源:江苏省物价局2018-08-03
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