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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2026-04-08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终止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属地供电公司办理销户手续,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失效设施设备。各县(市、区)供电公司要及时将销户情况与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鑫铂股份:终止60万吨再生铝项目

      来源:鑫铂股份公告2026-03-06

      项目调整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将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02-25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当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拆除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清理工作,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河北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自用比例30%~50%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1-03

      第三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向电网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来源:青海省能源局2025-09-30

      第三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相关设备。

      来源:青海省能源局2025-09-15

      第三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相关设备。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2025-09-08

      充电基础设施退出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或转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将拆表销户信息报属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

      来源:青海省能源局2025-08-11

      第三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相关设备。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2025-08-06

      私人充电基础设施拆除的,需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要做好长期失效桩的治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应拆除设施,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向当地备案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备。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2025-06-12

      第二十条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及时拆除相关设备。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2025-05-30

      第二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相关设备。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05-12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黑龙江哈尔滨印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5-01-13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产权人及运营人应当向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上动态更新。

      来源:深圳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11-25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应于30日内向龙华供电局办理销户手续,及时设立设施设备,并将有关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广东开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来源:江门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10-21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并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2024-09-24

      第十七条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告知县级充(换)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05-10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来源:苏州工信局2024-02-19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安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公示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2023-12-13

      第三十条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11-28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省级平台报备。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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