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绿发会2024-02-2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近十年来,在全国各地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长足发展,队伍不断壮大,案件类型也趋于多元化,从传统的防治环境污染案件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二十二条【涉案固废、无主固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环境污染案件的固体废物采取有效措施贮存、利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四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环境污染案件中需要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处置;无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代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