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02-13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住房城乡建设职能职责,大力实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推进城市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建筑垃圾和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建筑扬尘和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等
来源:延边州人民政府2024-01-08
进一步强化道路扬尘和建筑扬尘管理,全州各县(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其中延吉市达到100%。能源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煤炭质量长效管控机制,延吉市清洁煤炭交易市场稳定运转。
来源:侯马市人民政府2023-08-03
深化建筑扬尘专项整治。深化建筑扬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重点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来源:盘锦市人大常委会2023-06-30
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23-05-31
深入开展工业、柴油货车、船舶、挥发性有机物、建筑扬尘、餐饮油烟污染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管控,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1-16
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建筑扬尘和道路扬尘治理。深化大气环境四级网格化监管治理,疏堵结合整治“五烧”。
来源:辽源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加强施工期建筑扬尘、粉尘污染防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2-05-13
持续加强扬尘管控,进一步强化道路扬尘和建筑扬尘管理,2020年全省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0%,管控机制日益完善。成立吉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协调小组,规范管理和考核制度,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5-13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2022-05-05
深入推进清新空气行动,强化工业废气、建筑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源头治理,市区pm2.5浓度均值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95%以上。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2-28
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环境质量数据,经信部门共享重点行业总能耗数据和用电量,全省主要工业产品产能产量、加油站和储油库数量变化情况,住建部门共享在建工地数量、建筑扬尘在线监控和工程机械使用情况、运渣车、环卫车等数据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2-07
第六节推进颗粒物精细化管控研究并开发扬尘图像ai识别告警系统1套,布控扬尘可视化监控点位250个,建筑扬尘及道路扬尘可视化在线监控平台1个,实现建筑扬尘和道路扬尘无人值守监管新模式。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1-13
在大气方面,修订《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建筑扬尘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完善了双重巡查交办、复查督办、延时重访、考核问责的闭环办结工作机制。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11-16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建筑扬尘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11-15
今年全省住建系统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但城市建筑扬尘和道路保洁仍未得到全面有效治理,各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工作重心聚焦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上来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11-02
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8-25
四、强化扬尘污染治理17、强化建筑扬尘精细化管控。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7-13
第三十一条【建筑扬尘】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来源:盘锦发布2021-06-27
第六十二条【建筑扬尘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第(一)项规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