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第十三条 【集中处置设施共享共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转运、利用处置等设施布局,鼓励跨县(市、区)域合作,加强设施共享共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鼓励依托现有设施协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引导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利用处置等设施。
来源:粤丰环保2024-02-28
2023年7月,粤丰环保和合作伙伴成功中标香港北大屿山废物转运站及离岛废物转运设施第二期延续合约项目,项目经营期为十年,合同标的超过28亿港元,成为粤港携手共建生态文明的一个成功案例。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符合医疗废物转运技术要求的车辆,规范设置警示标识,不得运输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