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10-12
第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第二十九条处理可回收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二)废旧织物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实施回收利用的织物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再使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三)小型废弃家电应当交予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