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第二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将处置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二十八条【单位终止】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利用、处置,并将利用处置情况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及其他负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