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