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市司法局2024-08-23
第十二条【工业危险废物鉴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完成后将鉴别报告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第六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完成后将鉴别报告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七十一条【鉴别管理】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报告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鉴别结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