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能源新媒2026-01-07
政策文件提出,到年底基本实现现货市场全覆盖,推动跨省跨区交易常态化,统一市场规则、结算标准与价格机制。各地现货市场转正步伐加快,似乎预示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进程有望加快。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6-01-07
为此,《基本规则》聚焦市场间如何衔接、各市场功能如何发挥等新要求,进一步推动跨省跨区交易和省内交易的相互耦合:明确跨电网经营区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实现常态化交易,协同推进区域电力互济
、送电类型约束”,送受两端的供需情况在跨省跨区交易中将体现,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升。...因此,《基本规则》明确“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进一步扩大中长期交易范围;“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相互耦合”“在月内交易中,因电力安全保供、清洁能源消纳等需要,跨省跨区交易可不受输电通道常规送电方向
来源:电联新媒2026-01-04
跨省跨区交易与资源配置存在壁垒。我国绿电资源集中于西北、华北,负荷中心却在东南沿海,形成“逆向分布”格局。在碳排放双控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考核下,部分新能源富余省份存在惜售现象。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12-30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遵循畅通要素流动要求,构建了中长期市场“省内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的清晰架构,多层级电力市场格局更加清晰。...二是明确多层级中长期市场之间的协同要求,提出跨省跨区交易出清、交易校核等环节应由区域、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协同开展,为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互济共享和全国统一市场运营提供了实操支持。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2-29
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二)完善现货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
来源:硕电汇2025-12-29
本次1656号文明确提出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耦合、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等要求,标志着跨省跨区交易再上新台阶。如何设计跨省交易的长期化路径、如何打破电网壁垒实现通道共享等,均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2-22
(四)跨省跨区交易。支持省外和省内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交易用户)根据省内供需情况参与省间市场化交易。(五)辅助服务交易。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12-22
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和并网消纳,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21.59亿千瓦,接近全国总装机的六成。
来源:电联新媒2025-12-18
完成方式多样化:物理消纳与市场化交易结合电力消费完成方式包括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跨省跨区交易等,非电消费完成方式包括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制氢氨醇、生物质能非电利用。
来源:能源评论2025-12-18
跨区电网覆盖地域广、涉及主体多、影响因素复杂,为确保政策稳妥推进,136号文提出对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暂按现有政策执行,即主要由多年或年度省间政府协议确定上网电价和交易电量,并通过省间现货市场实现上网电量优化出清
来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2025-12-15
跨省跨区交易落地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送电侧)、输电价格、煤电容量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电损耗等构成。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收取。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2025-12-15
二、总体要求(一)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衔接1.在优先计划合同电量已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剩余输电容量开展跨省跨区交易。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2025-12-15
第十一条【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2-11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项目在月度机制电量结算和年度机制电量规模累计时,应分别扣除和累计其自发自用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项目在月度机制电量结算和年度机制电量规模累计时,应分别扣除和累计其自发自用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5-12-10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仍需健全,跨省跨区交易中对集成融合项目的针对性价格激励措施不足,储能等灵活性资源成本分摊与回收机制尚未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尽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推进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2-08
二、总体要求(一)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衔接1.在优先计划合同电量已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剩余输电容量开展跨省跨区交易。...文件提出,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衔接。在优先计划合同电量已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剩余输电容量开展跨省跨区交易。经营主体应根据自身电力生产或者消费需要以及自身发用电能力,合理参与交易申报。